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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應生:刑事辯護的三重境界(上)
前言
在律師業務中,刑事辯護是重點、難點,也是熱點、焦點,挑戰性很大,但如果成功了,影響也很大。從世界各國的法治發展看,特定時期某些重大敏感案件的審判和辯護,被公眾關注,甚至被全民圍觀,是非常生動、精彩的法治公開課,可以啟發民智、革新觀念,有力地推動法律的完善和法治的進步,是利已利人、利國利民的大事、好事。因此,建議年輕有為的律師嘗試刑事辯護、從事刑事辯護,樹立大格局、大情懷,做到立意高、目光遠,逐步成長為大律師。而后在大律師的基礎上,戒驕戒躁、不斷進步,成長為政治家,參與治國理政,建設法治中國。
今天,我談一談刑事辯護的境界問題,我認為刑事辯護有三重境界:
第一重境界是辯出一份公正判決。這是就個案而言,又認真又負責,提供專業的、全面的辯護,幫助被告人獲得公正的判決。能達到這個境界的律師,我稱之為紅頂律師,是每個人都可以奮斗的目標。
第二重境界是辯出一部良善法律。這是就類案而言,有勇氣有謀略,透過個案發現法律制度的漏洞,不屈不饒地推動法律制度的完善,推動法律不斷向善,幫助類案被告人都獲得公正的判決。能達到這個境界的律師,我稱之為死磕律師或者較真律師,約10%的刑辯律師可以朝這個目標努力。
第三重境界是辯出一個法治中國。這是就所有案件而言,有格局有情懷,通過典型個案的辯護,通過精彩的法治公開課,啟發民智、普及法治,并親自參與治國理政,推動法治中國盡快實現,幫助所有案件被告人都獲得公正的判決。能達到這個境界的律師,我稱之為人權律師,估計不到1%的刑辯律師愿意去做并能夠做到。
第一重境界:辯出一份公正判決
要旨:就個案而言,要又認真又負責,提供專業的、全面的辯護,幫助被告人獲得公正的判決。
辯出一份公正判決,是所有刑事辯護律師的基本追求。如何實現這一點,主要必須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把案件做實,二是把法官說服,三是把被害人做通。
一、做實案件四要點
要把案件做實,記住4個要點:一是有效閱卷,發現真問題;二是有效會見,講出好故事;三是有效調查取證,獲取證據線索;四是變身法官助理,幫助法官找法。
1、有效閱卷,發現真問題
作為一個律師,首先要認真、全面地閱讀所有卷宗。有些律師對共同犯罪案件,往往只注重閱讀他所辯護的被告人的卷宗,其他共犯的案卷就沒看這么仔細了,這樣就難以發現真問題。完美無缺的案件是不存在的,任何案件都有瑕疵、都有問題,但有些是真問題,有些是假問題,真問題不是隨隨便便翻翻卷宗就能發現的。
律師如果在法庭上提出一堆細枝末節、無關緊要的問題,有經驗的法官一聽就知道律師不認真辦案、沒有真水平,是糊弄當事人,就難以從內心尊重他,對他不會有好感,就可能作出對他的當事人不利的判決。因此,律師一定要認真看完所有卷宗,去偽存真、去粗取精,找出事關定罪量刑的真問題,引起法官興趣,匡補法官過失。這些真問題也就是你在法庭上跟公訴機關對抗,突破公訴方防線的銳利武器。
公訴人起訴是筑堤壩,律師辯護是找漏洞,筑堤壩永遠比找漏洞難得多,律師只要找到一個真正影響定罪量刑,而公訴人又無法彌補的漏洞,法官就得額外重視、慎重平衡了。如果你提出的是法官疏忽了或者未發現的真問題,他就會重點關注你,盡力解決你的問題。
2、有效會見,講出好故事
閱卷之后要去會見被告人,并設法取得其信任,獲取事實真相??陀^事實究竟如何,只有被告人自己清楚。公訴人會有他認為的“事實真相”,并組織證據去證明;辯護人也要大膽假設、小心求證,形成自己的“事實真相”??梢赃@么說,公訴人講一個故事,辯護人講一個故事,都認為自己講得好,就看法官相信誰講的故事了。只要故事是真的,總會不斷有新的意外的證據出現;如果故事是假的,遲早會露出馬腳。
被告人不一定會在法官面前說真話,也不一定會在警官和公訴人面前完全說真話,但是在律師面前會放松警惕、放松心情,有可能在律師面前說真話。如果你假設的“事實真相”,得到被告人更多細節上的印證,或者說通過跟被告人的有效會見,把故事講圓了,你自己都深信無疑了,你就更有勇氣、更有擔當,甚至有一種使命感、正義感,去收集更多證據,說服法官相信你的故事才是真的。如果你自己都不知事實真相,感覺云里霧里,是難以進行有效辯護的。
3、有效調查取證,提交證據線索
閱卷、會見被告人之后,律師還要做必要的調查取證工作,以增強你故事的可信度,讓法官也相信。通常情況,被告人都會有很多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辯護意見,偵查機關肯定不可能去一一查實,這時律師就要積極去調查核實。如若律師不能直接調查取證的情況,可以申請法庭傳喚相關證人出庭作證?,F在好多律師不敢調查取證,認為風險很大。其實,有個好的解決辦法,你獲取的材料不作為證據使用,而是作為證據線索提交給法官,法官如果認為該材料有用且可信,他就會自己去調解核實并依法提取。
4、變身法官助理,幫助法官找法
我國社會正處于轉型期,由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而且在部分地區部分領域偶有反復,因此法律法規變化快、變化多,法條沖突、法律滯后的問題仍舊大量存在,適用法律的難點、痛點很多。這種情況下,辯護律師可以變身為法官助理,幫助法官找法律依據、學理依據和典型案例,甚至不妨從法官視角,對全案事實證據、訴辯各方意見進行客觀分析論證,形成一份“審理報告”供法官參考。
比較好學的律師,會隨時關注法官的文章、講課和案例,尤其是注重收集最高法院沒有公開發表的函件、批復和答復,關鍵時刻提供給辦案法官,辦案法官就會打電話到最高法院相關庭室核實。得到確認后,地方法院法官就可以大膽地從寬處罰了。
《人民法院報》2016年7月20日第三版刊載我寫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數額標準確定》一文。文章披露:最高法院1996年的解釋,虛開50萬元以上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實踐中,只要虛開,低于50萬元很少,罪刑極其不相適應。最高法院于2014年作出電話答復,主要內容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可以分別參照騙取出口退稅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數額標準執行。即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標準分別為50萬元、250萬元。且規定對于參照適用《出口退稅解釋》定罪量刑標準辦理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在裁判文書中不能將《出口退稅解釋》作為適用法律依據,而應當直接適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作為法律依據?!?/span>
這個電話答復是給西藏高院答復的,開始沒幾個人知道。但因這個答復太有用了,直接可以降檔處罰,甚至可以出罪,因此悄悄流傳出西藏了。有一些人直接咨詢我,我就把答復傳真給他,案件就能獲得從寬判處。二年后決定公布出來,于是我就在人民法院報發表了這篇文章。
有人問,那前面的判了那么重怎么辦?回答是沒辦法,已經判決生效就不可能改了,因為這只是電話答復,沒有司法解釋的效力,且答復是參照《出口退稅解釋》,不能在判決書中引用。所以,前面已經判的雖說不公平,但也不能說錯。尚未判決生效的,可以參照這個答復。
現在最高法院各庭室仍然會針對個案作出答復,由于不是司法解釋,不公開發布,因此誰能搜索、掌握這個信息,并將答復提供給辦案法官,辦案法官就可以對你的案件從寬處理,誰就能進行有效辯護!這個頗具中國特色的辯護工作,我稱之為“幫助法官找法”。
二、溝通法官四要點
刑事辯護,就是溝通,跟當事人溝通,跟檢察官溝通,跟法官溝通,跟大家都溝通好了,辯護就有效果。辯護藝術,其實就是溝通的藝術。在刑事辯護中,律師最重要的,就是跟辦案人員溝通,溝通要有成效,就應當知道對方是怎么想的,知己知彼才能百戰不殆嘛。如果律師不研究辦案人員是怎么想的,辦案人員可能也就不會在乎律師是怎么說的。因此,了解辦案人員是怎么想的,而后對癥下藥,采取有針對性的辯護策略,說到辦案人員的心坎里,贏得他們的理解、同情和尊重,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辯護效果。
我總結了溝通法官的四要點:一是法官總想快點結案,請配合法官。二是法官追求案結事了,請相信法官。三是法官也會趨利避害,請理解法官。四是法官可能不負責任,請監督法官。跟法官溝通,盡可能以情動人、以理服人,別輕易炒作案件、以“勢”壓人。具體參見我的《法官量刑的思維和律師辯護的思路》一文。
1、法官總想快點結案,請配合法官
法官具有同理心、同情心,應遵循互利原則:只要你幫助法官節省了成本、提高了效率、查明了事實,取得了法官的理解、同情和尊重,法官就會盡力為你爭取最大利益。因此,在無關緊要的程序問題上,在細枝末節的實體問題上,不能過于較真,過分糾纏,配合法官按計劃順利推進庭審進程。
2、法官追求案結事了,請相信法官
法官量刑時會總體上把握全案,綜合考慮事實、證據和定罪、量刑各種情節,平衡各方利益后,做出罪刑相當的判決,不想引發任何一方的信訪上訪,更不想惹事。因此,以認罪認罰換取從寬處罰,以定性換取量刑利益,都是可以考慮的。
3、法官也會趨利避害,請理解法官
“搞定”被害人永遠比“搞定”法官重要。只要被害人緊緊盯著法官,甚至威脅法官,法官就不敢對被告人從寬處罰。法官從寬處罰的壓力歷來遠遠大于從重處罰的壓力。因此,想讓法官對被告人從寬處罰,一定要想方設法減輕法官的壓力,而不是給法官制造壓力。
4、法官可能不負責任,請監督法官
不排除個別法官不負責任、欺軟怕硬,甚至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如果確有一定依據,懷疑法官可能偏袒對方、枉法裁判時,也可以對法官適度施加一點壓力,讓他知道你也不是好欺負的,督促其不得不更加負責、更加公正地辦案。這種方法不到萬不得已千萬慎用、少用,一旦決定使用,就要準備承擔相應的風險。
三、搞定被害人,爭取三個情節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是訴訟一方,法院在定罪量刑時非常關注被害人的態度和意見。如果被害方情緒激動,甚至以死相逼,法官往往不敢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更不敢判處緩刑、免刑或者無罪。這時候,就需要律師當一個和平使者,協助被告人及其家屬,想方設法做通被害方的工作,取得被害方的諒解。只要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和解,就可能獲得三大量刑情節,較大幅度地對被告人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
1、被害人諒解情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上;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把握。
2、刑事和解情節
刑事和解案件可以減輕處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刑訴法解釋》第五百九十六條第一款進一步明確規定:“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這就充分說明兩點:
一是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和解案件主要適用于情節較輕、惡性較小的輕刑案件,被告人又具有認罪、悔罪、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等諸多從輕情節,如果符合緩刑、管制等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沒有理由不適用非監禁刑。司法解釋明確作此規定,有利于雙方當事人充分預見和解的法律后果,有利于鼓勵被告人及其家屬積極賠償,也有利于解除審判人員的后顧之憂,使其更加放心地釋法明理,做好和解工作,以實現更加和諧的司法。如果綜合全案考慮,對被告人依法不能適用非監禁刑的,法院應當說明被告人不符合非監禁刑的理由。
二是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在刑事訴訟法中確立刑事和解制度,并規定可以從寬處罰,可以說是在程序法中嵌入了實體規范,體現了刑事訴訟法修訂的立法創新。此處規定的“從寬處罰”,其內涵顯然大于“從輕處罰”,包括減輕,甚至免除處罰。因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了和解從寬的法定量刑情節,人民法院據此對被告人減輕處罰的,援引該條文作為法律依據即可,無須再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對于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3、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情節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于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制度。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辦案機關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并將被告人與被害人是否達成諒解協議作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規定:“從寬處理既包括實體上從寬處罰,也包括程序上從簡處理。‘可以從寬’,是指一般應當體現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予以從寬處理。但可以從寬不是一律從寬,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后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依法不予從寬處罰。”
刑事訴訟法規定,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單純只有認罪認罰情節能否減輕處罰?對此問題爭議較大。我認為不宜一刀切,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即應當區別認罪認罰的不同訴訟階段、對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和意義、是否確有悔罪表現,以及罪行嚴重程度等,綜合考量確定從寬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罰評價上,主動認罪優于被動認罪,早認罪優于晚認罪,徹底認罪優于不徹底認罪,穩定認罪優于不穩定認罪。在偵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的,完全可以減輕處罰,甚至可以不起訴。
但到了審判階段,減輕處罰就要非常慎重。普遍認為,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一般應當大于僅有坦白,或者雖認罪但不認罰的從寬幅度。對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節,同時認罪認罰的,應當給予相對更大的從寬幅度。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不作重復評價。對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特別是初犯、偶犯,從寬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較重、人身危險性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從寬幅度應當從嚴把握。
如果能夠扎扎實實做案件,并有效與法官溝通,安撫好被害人,你就有望獲得一個公正的判決。
(刑事辯護的第二重、第三重境界待續)
2021年4月2日于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