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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法院特邀調解名冊制度的通知
法〔2021〕150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
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
試點法院特邀調解名冊制度的通知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四川、貴州、云南、陜西、寧夏等?。ㄗ灾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為深入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健全完善特邀調解制度,有效發揮司法確認程序對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保障作用,根據《關于加強訴源治理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試點工作情況,現就完善試點法院特邀調解名冊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健全完善特邀調解名冊制度的重要意義。健全完善特邀調解名冊制度,是規范特邀調解工作的重要內容,是優化司法確認程序的必要前提,是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的重要配套保障措施,對于貫徹《關于加強訴源治理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意見》精神,有效發揮司法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的引領、推動、規范和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義。試點法院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認識健全完善特邀調解名冊制度的重要意義,結合試點工作實際以及《關于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分工方案》《關于進一步完善委派調解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積極探索完善特邀調解名冊工作機制,為加強訴源治理、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二、改進名冊建立模式。試點法院要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和《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針對調解組織、調解員的不同特點,區分特邀調解組織名冊和特邀調解員名冊,分別管理、統籌使用。
三、明確特邀調解組織入冊標準。試點法院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參考下列因素確定特邀調解組織的入冊標準:(1)有明確法律法規或者政策依據;(2)有明確監督管理機構;(3)持有相關主管機構批準設立的正式文件;(4)有調解組織章程和工作規則;(5)有開展調解工作的經費;(6)有必要數量的專職調解員;(7)未受過刑事處罰、近三年內未受過嚴重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8)不存在其他不宜加入名冊的情形。試點法院可以根據特定專業領域的糾紛特點,規定專業調解組織的加入條件。
四、明確特邀調解員入冊標準。試點法院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參考下列因素確定特邀調解員的入冊標準:(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憲法;(2)遵紀守法、品行端正、熱心調解事業;(3)具備從事調解工作所必需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識和身體條件;(4)未受過刑事處罰、近三年內未受過嚴重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5)未加入任何調解組織、以個人名義開展調解工作;(6)不存在其他不宜加入名冊的情形。相關主管機構已經建立調解員資質認證制度的,試點法院可以直接將相關資質證明文件作為入冊標準。
五、探索優化入冊程序。試點法院要堅持調解組織、調解員申請加入和人民法院邀請加入相結合,探索完善符合工作實際的入冊程序。充分發揮行政主管部門、群團組織和行業協會商會等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機構的專業優勢,確保入冊程序公平公開公正。有條件的法院可以會同相關主管機構審核調解組織、調解員資質,探索實行由主管機構把關推薦、人民法院擇優納入的工作程序,有序擴大納入特邀調解名冊的范圍。
六、健全完善名冊運行機制。試點法院要完善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監督管理機制,會同相關主管機構實行“雙重管理”。積極為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強業務指導,會同相關主管機構開展常態化業務培訓。健全完善數據統計、績效評估等日常管理制度,通過訴訟服務中心、官方網站等渠道公開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的基本情況、工作績效、業績排名等信息,供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查詢、監督。探索將績效評估與調解補貼階段性發放、獎勵激勵等機制掛鉤,充分調動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
七、推動名冊統建共享。試點法院要結合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工作進程,推動由上級法院統一建立轄區內各試點法院共享的特邀調解名冊,健全完善上下級法院和各試點法院之間的名冊信息交流機制,實現上級法院統一建立、統一管理,各試點法院共同使用、共同維護,名冊信息及時更新,管理舉措及時跟進,提高非訴解紛資源配置效率。
八、提升名冊管理信息化水平。試點法院要指定專人負責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和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的日常維護與管理,及時更新特邀調解名冊并向相關主管機構反饋名冊變動情況,確保線下線上名冊統一。有條件的法院要充分發揮信息平臺優勢,探索申請入冊、資質審核、業務培訓、業績評估、信息公示、獎勵激勵、違規處理等工作在線運行,推動名冊管理與矛盾糾紛在線咨詢、在線評估、在線分流、在線調解、在線確認有機銜接,實現多元糾紛化解工作數據化、可視化。
九、優化司法確認案件管轄規則。在市域范圍內由上級法院統建名冊的試點地區,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除協議管轄外的其他地域管轄規定,向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提出。符合級別管轄或者專門管轄標準的,向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提出。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調解的,向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提出。
十、健全違規行為處理機制。試點法院要探索細化違反法律法規和調解職業道德的具體情形,健全違規行為發現、調查、申辯、決定等工作程序,及時、公開、公正處理違規行為。對于在委派、委托調解工作中存在強迫調解、虛假調解、泄露調解秘密、違背調解中立原則以及消極履行工作職責等行為的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試點法院可以會同相關主管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除名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組織和人員的法律責任。要及時將處理的事由、依據和結果通報相關主管機構,并就完善監督管理措施發送司法建議。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協同。試點法院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積極爭取政府支持、大力推動社會協同,推動將民事、行政案件萬人起訴率納入地方平安建設工作考核,發揮特邀調解名冊作用,做大做強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積極融入各地一站式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推動建立財政保障、社會保障、市場化收費相結合的非訴調解經費保障體系,加強信息交流和工作銜接,提升非訴調解工作質效。圍繞優化司法確認程序、完善特邀調解配套制度機制,系統總結試點經驗成效,整理形成動態信息、改革案例,為推動修改完善有關法律規定、制定配套政策文件提供實踐基礎。
各試點地區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收集研判轄區試點法院在特邀調解名冊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時通過試點工作月報或者專報形式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責任編輯:劉帆